吊操作规程“十不吊”(1)
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;
(2)被吊物上有
人或浮置物时不吊;
(3)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
看清场地、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;
(4)
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;
(5)指挥
信号不明确不吊;
(6)容
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;
(7)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
平衡,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;
(8)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
加衬垫时不吊;
(9)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
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;
(10)遇有拉
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。
二、气割、电焊的“十不烧”规定(1)焊工不了解焊件
内部是否有易燃、易爆物时,不得进行焊、割;
(2)用可燃材料保温层、冷却层、隔声、隔热设备的部位,或火星能
飞溅到的地方,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准焊、割;
(3)有压力或密闭的管
道、容器,不准焊、割;
(4)附近有与
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,不准焊、割;
(5)各种装过可燃气体、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
器,未经彻底清洗,或未排除危险之前,不准进行焊、割;
(6)与
外单位相连的部位,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,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,不准焊、割;
(7)焊工不了解焊、割现场的周
围情况,不得进行焊、割;
(8)焊工必须持证上岗,无
证者不准进行焊、割作业;
(9)属一、二、三级
动火范围的焊、割作业,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不准进行焊割;
(10)焊、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,在未作清
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,不准焊、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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